關于股東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查閱公司財務報表及原始憑證的典型案例
關于股東是否可以委托他人查閱公司財務報表及原始憑證的典型案例
被告A公司成立于1977年8月1日,2003年,該公司進行改制,公章程第8條規(guī)定原告劉某某出資4. 5萬元,占注冊資本14%的股份額成為該公司的股東,被告A公司為原告出具了《公司股東出資證明書》。被告馬某某出資165648元,占注冊資本51%,成為該公司的股東和董事長。公司章程第12條第(2)項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提出建議和質詢。
2009年2月24日,原告書面申請要求查閱、復制被告A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財務賬簿的原始憑證,并委托專業(yè)會計機構查閱被告A公司的務賬簿,未得到被告A公司的準許,故訴至法庭,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提會計賬簿的原始憑證供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的專業(yè)會計機構查閱。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作為公司股東,有權查閱A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會計賬簿。至于原始憑證或委托他人查詢上述材料,由于被告A公司的公司章程及法律均未規(guī)定原告有權查閱公司的原始憑證或委托他人行使上閱、復制被告A公司財務賬簿的原始憑證及要求委托專業(yè)會計機構查閱被告A公司的財務賬簿的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判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提供其2003年314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財務會計報告及相關的會計賬簿供原告劉某某查閱、復制;(2)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A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宣判后,劉某某不服原判,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第一,我國公司法雖未明文規(guī)定股東有權查閱原始憑證,但也并未對此作出限制。因此,公司理應為股東行使知情權提供方便,提供原始憑證給股東查閱。第二,知情權作為股東的法定權利,并不是要求股東親自行使的專屬權利,且被告A公司沒有證據證明股東委托他人代為行權有不正當目的。因此,股東有權委托他人代為查閱。二審法院最終判決:(1) A公司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內提其2003年3月14日至2009年4月30日的會計賬簿的原始憑證供股東劉某某查閱;(2)劉某某有權委托專業(yè)會計機構查閱A公司的會計賬簿及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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