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公司登記的實質審查主義是我國現實國情的要求
我國轉軌市場經濟體制,不過才十余年的歷史。直言之,我國的法制環(huán)境是相當欠缺的:法律不完備,司法救濟力軟弱,國民法律意識淡薄,社會信用嚴z重缺失。就公司登記而言,曾幾何時,即使執(zhí)行實質審查,尚且出現大量的“三公司”、“皮包公司”、“掛靠公司”等假冒偽劣公司,危害社會,如果放棄實質審查而采形式審查,在我國將會出現何種境況?可想而知。;其危害,恐怕不知是采實質嬸查所能帶來的負效應的多少倍數。通常來說,在一個國家發(fā)展的初期,穩(wěn)定與安全頭等重要的;而當發(fā)展成熟時,一切已形成規(guī)矩或者習慣,法制已經完備,特別是有完善的信用制度的保障,則效率應當是考慮的優(yōu)先問題。在英國,之所以采取形式審查主義,“其前提是健全的個人信用制度。投資人一般不會為了虛報資金而冒失去信用的風險。因此,健全的信用制度是其登記注冊制度的基礎”。我國目前顯然不是市場經濟發(fā)展的成熟時期。此時制約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我國最需要的,是安全、秩序,而不是效率。更何況形式審查并不是真正的效率。
我國應堅持實質審查主義的理由 各國關于公司登記申請期限的保障措施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