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的納稅地點是怎樣規(guī)定的
增值稅的納稅地點分為四種情況:
一、固定業(yè)戶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蝴增值稅總機構與分支機構在同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但是不衣在同一縣(市)的,經(jīng)本省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由總總機構匯總向總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不在同一省?。ㄗ灾螀^(qū)、直轄市)的,上述匯總納稅事項應當報財政部、國家稅稅務總局審批。
二、固定業(yè)戶到外縣(市)銷售貨物和應砬稅勞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該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需要向購貨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I發(fā)票的,也應當回其機構所在地補開。沒有開具上述證明到外縣(市)i。)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的,應當向銷售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值稅;沒有向銷售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補征增值稅。
三、非固定業(yè)戶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應當向銷售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沒有向銷售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補征增值稅。
四、進口貨物應當由進口人或其代理人向報關地海關申報繳納增值稅。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