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合法性審查有關問題的討論一
瀏覽次數(shù):4996 | 發(fā)布時間:2014-08-20 10:34:24
這里有一個與合法性審查有關的問題需要提出討論,即合法性審查是否要審查“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在2005年我國對《公司法》修改前,原《公司法》第19條規(guī)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要的經營人員蕁73條也規(guī)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人員”。從這兩條的立法規(guī)看,我國以往的《公司法》明確將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經營人員”作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因此,如果嚴格根據(jù)法律,如果申請人提出設立公司注冊上海公司申請時尚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尚未聘請到雇員,就應當認定為不合法。對于這一規(guī)定,已有學者提出批評,新《公司法》中已經進行了修改。筆者以為,這一規(guī)定實際上是混淆了公司設立與公司開業(yè)的區(qū)別,不僅加重了公司設立的成本,而且從法理上也無必要。理由是,公司設立注冊上海公司是公司法人注冊上海公司,不是開業(yè)注冊上海公司。






